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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翁某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面粉加工厂,由于他另外还开了一家酒吧,时间和精力都不够,翁某就让工人佟某负责销售和收取货款。2007年8月,佟某家中老母突发疾病送医院救治,但佟某手头缺钱。正好前几天收来的货款还未入帐,佟某便瞒着翁某,将货款10000元垫付了医药费。佟某又找到其朋友戴某,慌称面粉加工厂是其所有,以加工设备作为抵押,又借得1.5万元,并立下字据两个月后,翁某在核帐时,发现佟某有贷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3日内交出。佟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朵了起来。没几天,戴某来到面粉加工厂讨债。翁某和戴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戴某坚持翁某先替佟某还债,之后再找佟某算帐。翁某拒绝先偿债,表示这是佟某的个人债务,等佟某回来后由佟某向戴某清偿。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如何评价佟某行为?

其他 2011-10-09 0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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