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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9年4月29入职上海一家公司,谈妥薪资12000元,试用期打八折,即薪资9600元,试用期三个月。4月29、30日上班两天。五一法定假日放假四天。5月5、6日上班两天。6日下班时,人事通知我觉得我不合适岗位,让我不用再来了,并未给出任何理由,也不提供退工单。这种情况该单位做法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应获得怎样的补偿?

其他 2019-05-08 19:1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如认为“不合适岗位”这一理由不成立,可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 经试用你不符合该条件的话,可以辞退无需赔偿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你追问公司您为什么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如果理由成立,解聘就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致电咨询或者当面约谈。
  • 如事先告知你录用条件,然后经试用你不符合该条件的话,可以辞退无需赔偿
  • 可以让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办理退工手续,从工作时间来看,公司解除理由是不合法的,除了实际工作期间的报酬外,另需要支付你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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