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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就业协议签订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该企业定于2020年1月20日放年假,一直放到2月2日我准备干完协议期1月27日就不干了,因为这家公司每周一休息,其余6天共上班52小时,周末平均每天干11.5小时,太累了,而且元旦等法定假日不放假,实习期只拿固定工资。该公司说由于我工作时间短,不能享受过年假期,1月份只能按照我实际上班的天数发放至1月19日的工资,是否合理?

其他 2020-01-03 1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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