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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和前妻离婚的。婚前她和她家人在重庆居住,我用自己的钱在重庆买房。婚后她和她家人并不把我当一家人看待,只看成了是提款机。我最终与她离了婚。我们协议离婚,我把房子给了她,并付清了剩余房款,且分两年给她共12万元钱,目前已给一年(6万元)。协议书中有这一条:2011、2012年的11月份,我要将目前已经三岁多的儿子送到重庆,让她抚养一个月,否则就要给她10万元的补偿金。但是婚后她多次教唆儿子一些非常不良的内容,让他憎恨我、我家人和我现在的妻子女儿,使我们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现在我儿子在广东跟着我现在的妻子一起生活,而且正在上幼儿园。因为前妻的恶劣表现,我不愿意让儿子再去重庆,让前妻再对他灌输一些不该有的思想,这样会对孩子的心理产生很大的阴影,影响他以后的成长。虽然协议书上面有将孩子送到前妻那里抚养一个月,但是法院的离婚调解书里面并没有明确要求。我想,可能是前妻怕我不给她那12万元钱,所以故意在他假装表哥的律师的建议下,在协议书里加入的这条。为了孩子的成长着想,我想不履行这条协议书的内容,也不想因此而付她10万元钱的所谓补偿金,请问可以吗?

离婚 2011-10-09 2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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