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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爱人在2108年1月13日做的甲状腺癌手术,手术前我们把在其他俩个三甲医院的彩超给了主刀医生,都显示颈部淋巴已经癌变钙化,而且医生说就是个小手术,没啥事。然后又在他们医院做了彩超,彩超没显示淋巴癌变。手术后一个月复查彩超发现颈部淋巴还有癌变,医生手术中就没有处理,而且情况很严重。手术只做了甲状腺左叶切除,右叶切除大部分,并且医生手术中还把甲状旁腺给切除了,但是医院的病历上手术记录缺写着分离并且保护了所有的甲状旁腺。第一次手术不到40天在其他医院找专家做了二次手术,病理报告发现剩余右叶甲状腺也已经癌变,左右颈部淋巴多出转移,现在我爱人每天都要优甲乐和钙片,要不然浑身发麻,而且以后再也不能怀孕,找医院协商,医院说无论是彩超还是手术做的很完美,没有一点责任。医院有责任吗?

其他 2020-09-08 15: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建议你复印和封存全部病历后找专业人士分析医院是否有过错。
  • 找任何一家医院都会认为自己没有错的,建议你复印和封存全部病历后找专业人士分析医院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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