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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合伙期间,对合伙财产达成分配协议,一方给另一方出具欠条,现一方起诉,另一方以合伙债务尚未清偿,不能按欠条给付原告财产分配款,被告的理由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他 2017-03-30 12: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被告的理由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既然当初原被告作为合伙人,已经对合伙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现在一方反悔,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法律后果。需要强调的是,分配财产协议只是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合伙期间的外部债务,双方都具有清偿的义务,只是一方清偿对外债务后,有权向对方追偿自己按照财产分配协议多偿付的部分。
  • 债务人无力还钱,能否起诉担保人,让担保人承担债务,首先需要明确担保的方式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无论是何种担保,担保人都要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只不过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后既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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