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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结果半年也一起生活半年,现在发现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幸福,女方想离婚,男方要求把结婚的金银首饰和礼金都还回去,同事把两个人这半年一起住的房租和过年红包往来也有还回去,合理吗?

离婚 2019-11-14 1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结婚礼金,又称“喜钱”或“份子钱”,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对于结婚礼金的分割问题,首先必须界定与明晰结婚礼金的法律性质。对此,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理上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但结合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以及法律实务,结婚礼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亲友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种赠与比较特殊,其兼具祝福新人和礼尚往来的双重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显然,只要赠与人未明示具体的赠与人,结婚礼金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离婚诉讼立案,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法院会看你是否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如果达到了,就判决你们离婚,如果没有达到,就会判决离婚!如果判决不准离婚,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方6个月内不能再起诉离婚!
      认定感情破裂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中以《婚姻法》32条为准,以1989年司法解释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有如下情形,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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