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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小轿车4月29日上午8点与重型箱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交警开具了同等责任认定书,双方都报保险公司了。但对方货车司机离开交警队后就与他的平安保险公司沟通后撤销该案件,经多次沟通都不予理睬不予理赔!对方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都不管不问了。请问保险公司未经过我同意是否可以撤销该案件不予理赔?保险公司是否违法?现在我如何追偿对方及对方的保险公司?

其他 2019-06-23 17:5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你们各自的保险公司都要佩服对方损失的一半
  • 不违法,你可以委托律师起诉解决
  • 您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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