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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在国企工作的在职职工,2008年2月26日单位安排了我大休,又在没有征求我意见的情况下,强制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工作时间是每日0时至6时。2008年2月26日6时我工作完毕后回家。6时10分单位领导检查工作时,一意孤行判定我工作时间离岗,并处以待职待岗三个月的处罚,连带处罚,把我调离到偏僻的地方,造成我远离亲人(中途转车)的现状。这种处罚虽然是行政处罚,但是他们违背了劳动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象我这种情况,单位上还很多,这样没有章法的赏罚不明,我已对该企业失去了信心,想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知用什么方式索取赔偿。因为从我父辈开始服务于该企业,我们一直不能选择或被其他行业接受的情况下,选择该企业,解除合同后,我就面临着很多生活困难,我又不想再在该企业工作,现在进退两难,烦您指点迷津,唤我重生,谢谢!

仲裁 2008-04-02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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