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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他认识了半年,我们大家都有家庭的,也做了对不起家庭的事,我隐瞒了我是有家庭的事实,他说他会离婚不爱他老婆,我也离不过他,但他一直找我,他给钱我用,给我买东西都是他自愿的,我从来都没叫他拿过钱,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但现在叫我拿回去,把所有的过错怪在我的头上,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9-08-29 1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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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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