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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车子4月28号被追尾而且很严重,对方全责,修车的话已经过去十七八天了,4S店说还要一个多月,车子定损一系列的操作都没见到保险公司的人,我想请问有出行费和车辆折损费吗?如果有的话,怎么联系保险公司的人要出行费和车辆折损费?如果保险公司的人不愿意给,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9-07-14 03:2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标划事故现场位置,作为现场的保留证据。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可以报警由交警处理,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 你好,建议搜集证据起诉

  • 交通肇事赔偿,首先要解决交通事故责任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据来信所述,卡车违章强行超车将你驾驶的解放车撞坏,该卡车司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然这一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如果公安机关确定也是这样认定责任的,那么肇事司机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肇事者赔偿全部修车费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是否应赔偿停运损失费问题, 1997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2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批复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 汽车发生事故受损修复后价值受损,其折损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受害人如果有充分依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得到补偿。
      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
      1、《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2、《车辆损失险》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二、终止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可以报警处理,由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当事人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的,可以进行调解,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或不接受调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 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 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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