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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A的法人持股49%,股东为公司B持股51%,公司A的股东公司B跟第三方E签了股权代持协议合同,后面公司A的法人跟公司B把营业执照跟股权转让出去给公司C,后续第三方E跟公司C有股权纠纷,公司A转让前原法人有没有责任?原法人也只是代持法人~

股权转让 2019-07-21 03:0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请问您现在有什么法律问题?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1、股份转让场所法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转让方式法定。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3、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
  •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根据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司A肯定是有责任的
  • 只要工商上显示是法人,就须负法人相关的责任。 本案较复杂,建议携带资料,就近与律师详谈。
  • 向公司股东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没有其他在册股东的同意,是如何做成的?建议你带上资料,及时与专业律师面询。网络咨询基本是得个大概,我看你的问题相对复杂,不建议仅仅通过网络咨询。。
  • 你好,这是有责任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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