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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持某公司股权,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本公司点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而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请问律师该份股权代持协议签了会有效吗?

公司企业 2019-04-11 09: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转让有效的情况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公司内部不登记不影响你的权利。
  • 成立公司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
    (2)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场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开业,不得进行民事活动。以上四个方面,其中具有必要的财产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两个方面,是企业法人最基本特征。

  • 1、隐名持股问题较为复杂。从上海有关规定看,如公司半数以上其它股东明知名义股东未出资,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一般认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因此从你表述的情况看,可认定你姐夫为股东。如股份为婚后取得,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2、可以作为证实你姐夫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3、没有证据证实有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
    4、如果你姐夫是国家公务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上市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持股的人员,持股才是规避法律。否则不能算规避法律。你的问题比较重大复杂,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诉讼处理,但你既然已经聘请了律师,就应当信任律师的水平和能力,你可继续向他咨询。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公司股权变更的手续:
    1、所需资料
    (1)旧的公司章程;
    (2)打一份新的公司章程;
    (3)营业执照正副本(不能复印件);
    (4)公章;
    (5)各股东身份证;
    (6)需要填写的资料:
    ①变更申请书(签字和盖公章)
    ②出资人情况表(需要盖公章)
    ③该变更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决议(新股东签字)
    ④该公司股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新股东签字)
    ⑤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签字)
    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身份证上签字和盖公章)
    ⑦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按要求签字)
    ⑧该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决议(签字)
    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签字和盖公章)
    注:资料填写完整之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上本人名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该签字的地方签字,保持字迹一致。
    2、带上资料,拿到工商局,等待通知去领营业执照。
    3、之后去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到时需要带上的材料: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份)、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2份)、投资者变更为法人股东的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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