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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先描述一下大概情况:我是在10年9月份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质量好坏这里暂且不谈,由于我们买的是首套小区普通住宅房,当时刚结婚,纯粹是为了住房,没有任何法律常识,购房时也没有应该留心注意哪些付款明细的经验,其中有一项称小区燃气开口费2300元,当时是交给开发商的,也开了付款收据。那么后来小区里有业主集体向上举报开发商不应该收此项费用,认为开发商有义务向小区业主提供水,电,气基础生活条件,应退还所谓的燃气开口费,有些业主成功退款!有些业主没有退款成功!依据说是根据政府物价局文件规定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不能退款,在2011年6月1日期之后可以退,那么我的咨询问题就是:我可以申请维权退款么?我觉得不合理不公平。我该怎么维权?谢谢律师,期待解答。

其他 2019-05-18 2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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