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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厂里,做临时工的做了几个月,但我不想做了,我和老板说我要辞职,老板说让我还多做几天,我就说还做六天就不做了,今天就到了老板还是不让我走

其他 2019-05-19 15: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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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 “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 1、如果在试用期,您可以提前三天递交辞职报告,三天后劳动合同解除;2、若试用期结束,您需要提前一个月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一个月后劳动合同解除;3、除非因您自身原因工作未能交接完毕,只要以上提前递交辞呈的义务尽到,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您的离职。
  •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已经没有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只有固定期限合同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非全日制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离职手续,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的,可以直接离职。单位不让离职的,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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