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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房产证仅妻子一人名字,且我的户口也不在此处,如妻子单独过户,合法吗

离婚 2019-09-10 06: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离婚双方带着证件去当地住房管理交易中心办理。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房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所以需要双方之间作出财产约定,并经过公证处公证后,才可以办理。
      房产证减名字流程:
      1、离婚双方带上身份证、离婚证、已公证的离婚协议、契税证、房产证等;
      2、离婚双方去本地住房管理交易中心,办理离异房产析产过户手续;
      3、缴纳工本手续费;
      注:过户前房子按揭已还清。
  •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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