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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我进厂的时候老板没有说辞职流程,这是个小厂私人的,什么都没有,然后我做了一个月走了,过敏,后来我又进去了,一个月后我又走了,晚上跟他说的第二天就不去了,他就一直拖欠我工资,拖欠了半个月给了一点点,没多久他就一直让我回去上班,我不愿意因为我有更好的工作,然后他就要挟我说不回去就把我剩下的都扣完了,这是计件的,我没要到他们厂的工价,这种情况我想知道怎么办

其他 2019-05-23 10: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实践中,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最好是采取以下措施:
    1、找老板协商。为节省时间跟精力,建议可以先试试直接找老板协商处理。
    2、找劳动部门投诉。投诉时,一般是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由其责令老板及时支付工资。
    3、找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员工被找借口拖欠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工资,将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一旦离职的话,就要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找法院提起诉讼。发现经过以上方法都无法拿回工资的,那么员工最后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 1.先找到单位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持离职证明文件要求发放应发而未发的工资。 
      2.若单位无理拒付,须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协议、离职证明及拖欠工资的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社会劳动保障局)。
      3.仲裁机关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仲裁结果,如不服仲裁结果,可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
      4.直接向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每月只能扣除劳动者报酬的20%,扣除后不足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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