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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儿子在北京工作,今年9月份因换工作,单位未给交社保费用。他在缴费期最后一天准备去缴费时,突然接到爷爷病危的电话就马上回济南了,未及时交上9月份的社保费用。10月11日他去交社保费用时,被告知不能补交9月份的了,只能交当月的,而且以前交的半年费用也不能延续了,缴费记录只能从2011年10月份重新开始了。请问这样管理依据是什么?以前政策不是允许补交吗?如不能补交会对我儿子造成哪些不利影响啊?谢谢律师!

其他 2011-10-12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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