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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5月24日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我准备在2008年7月份办理部分提前还贷,关于提前还贷的内容合同中这样约定: “第七条 贷款的偿还 4、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满一年后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申请书必须详细列明提前还款计划,该通知一经贷款人确认后便不可撤消,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借款人不论任何原因未能按照其向贷款人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中规定的日期与金额提前还款,则视作逾期还款,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提前还款后还款方式不变,已收利息不退还,并重新计算每月偿还额。 5、借款人贷款未满一年需提前还贷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原贷款利率计收2个月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 请问是否有违约金,为什么?

银行 2008-04-03 0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合同约定办理.
  • 严格按合同执行就可以,不用交纳违约金.
  • 你好,根据你所提的两条,第6点有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人未满一年还款的,违约金是原贷款利率2个月的利息. 第5点没有提前还款违约金.超过一年提前还款的,没有违约金.但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确认后,借款人未能在申请中确定的还款日期前还款的,视为违约.此属于正常的违约,不属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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