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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公司与黑龙江一家农场签订了植树造林承包合同,共种植了37.5万余棵杨树,2005年取得《林权证》。2006年11月合同纠纷,当地法院以25.5万元价值强制执行给了农场。事后发现除执行价严重不公外,该法院将原有的37.5万棵杨树按21.1万余棵执行,后农场在办理林权变更时,杨树的实际数量又变成了36.5万余棵。2008年9月我公司向省农垦中院提起了申诉,2009年6月该院回复:“关于执行中涉及的问题,申请再审人应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据此我公司于2010年4月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回转申请”;因未得到执行法院受理与否的回复,2011年6月,我公司向农垦中院提起申诉,请求中院查明情况,责成执行法院作出司法裁定。然中院迄今也未有任何答复。为此,特咨询如下: 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有确凿的证据),我公司提出执行回转是否可以? 二、现在执行法院和农垦中院对申请(申诉)均不予回复,我公司该怎么办?能否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案件执行 2011-10-14 21: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这种情况不属于执行回转申请范围。对于执行中的问题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也可寻求人大、检察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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