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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轴承厂职工,女、56年5月出生,单位99年转制,我43岁在单位办理了准内退,单位为我们一次性交纳了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费,50周岁可正式办理退休,我于2000年12月进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任小区主任,10月11日(昨天)早上上班,公司承包者叫我退休(55岁)交接,并说按合同法一分钱也不补偿我,我在物业公司工作11年,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期满。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为我买保险,去年上班被车撞断手也是我自己支付医疗费。我到劳动局查询,工作人员说按劳动合同法达到退休年龄是没有补偿的,但你是退休后签的合同(2011年1月1日签)属劳务合同,叫我到法院查询,请问律师,按劳务合同公司是否应该补偿我?2011年10月12日

其他 2011-10-12 1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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