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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回父亲养老金,请帮助

离婚 2019-06-04 16: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老人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 如不能协商一致,可到法院起诉。
  • 讨回父亲养老金,具体是什么案情呢?
  • 祥述你的案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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