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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商品房抵押贷款了15万,付了三年多的利息6万多,最近这两年关不上了利息也没付了,法院判我偿还15万本金还要还利息4万9,如没能力偿还,还要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和拍卖房产,请问律师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9-09-17 01:0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看你们判决书履行
  • 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 申请个人房屋抵押贷款,需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
    2.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投资收益证明、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4. 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5. 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如果抵押房产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则土地使用权证应同时提供;房产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抵押房产如需评估,须提供评估报告原件;
    6.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贷款用于购房的,还须满足我国境外人士购房有关政策;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6、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唯一住房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 您好,根据你的叙述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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