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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租房合同,第二天不想租了,还没交任何租金,房东说要1个月租金补偿合理吗

其他 2019-07-28 0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   在找好了房源,一切条件都满意后,最后一步则是签订租房合同了。在签订合同,不要忘记登记备案。双方签订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要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房屋用途、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以便日后解决纠纷时有据可依。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房东在与房客签订租赁合同后,如果又有他人愿出更高的租金,有些房东在利益驱动下,往往会找借口与老房客解除合同,再把房屋租给后来人。而由于前一个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所以即使上法庭,也不可能胜诉。所以,签了租赁合同,别忘了去登记。  此外,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登记还可以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即使卖给他人,房客仍可继续承租。这样便可以避免房屋因权属发生变化而侵害房客的权益。  需要注意: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三、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是维护双方权益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谨慎对待。
  • 租房合同未到期,即使房东愿付违约金,租客也可以不搬走的,租客有权按照合同执行。
    如原房东违反租房合同,除了赔偿违约金,还要赔偿其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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