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现在已经37岁,老公比我小三岁,我和老公的结合,我和老公没有太多恋爱经过,当时结婚的时候已经都30岁左右,经人介绍认识的,他之前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据他说是母亲极力促成的,他对前妻没有感情,所以后来已离婚结束,而我因为年龄的原因,也想找个各方面差不多的人结婚,所以经过半年的接触,觉得他当时对我真的不错就直奔结婚而去。婚后不久就有女儿,开始两年有些争吵矛盾也正常,之后这接近五年里,他每年几乎对我有几次家暴,最近这半年就有两次家暴,我还是忍了,在最近的这次家暴后,他有提出离婚,我没做出回应。就在这几天他又提出房产分割的想法,将房产分割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公证,以后不管我们的婚姻出现什么问题都以协议为主,我表示异议,就在昨天他几乎接近胁迫的要求我签订协议,我真的很绝望。协议的内容大致为是,我们两现在居住的97平米房子,现在这房子是在他父亲名下,以后过为我名下,刚购买的200多平米的房子归入他母亲名下,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把他母亲现在居住的118平米的房子卖掉的钱用来装修这200多平米的房子,海南59平米按揭的房子写在女儿名下,有个前提我先说下他父母离异多年,各自也都有家庭。这样的协议让我感觉我完全会有被净身出户的感觉,他要过给我名下的房子,房产证在他父亲名下,和他没半点关系,他又怎能承诺过在我名下,大致意思是想咨询律师这样的协议可以签吗?在离婚的时候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律师可以问我

离婚 2019-11-08 0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民政局办的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该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须执行。
    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我国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的规定有:1、在内容上的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2、在形式上的要求:(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3、在合法有效性上的规定:(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4、在存档上的要求: 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临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