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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再婚家庭,亲戚女儿未婚生育一子,由于生母犯有精神病,生活中自己都无能力照顾好自己,所以亲人想把婴儿送给他人抚养,我有意想收养这婴儿,我符合收养条件吗?

离婚 2019-10-15 02: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下列三种儿童可以被他人收养:  一是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孤儿。  何谓孤儿,词典上有两种解释。一谓死了父亲的儿童,如孤儿寡母一词。二谓父母双亡的儿童。为了避免歧义,收养法写明孤儿指丧失父母的儿童。孤儿失去了父母,可以被他人收养,以重新得到父母的温暖。  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  弃婴指被遗弃的婴儿。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以被收养。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列。对于走失的儿童,经过相当时间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称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亦可被他人收养。  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抚养自己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该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有特殊困难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难而引起无力抚养则可送养子女。虽有特殊困难但有能力抚养,仍不能送养子女。“特殊困难”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长刑,子女多生活困难等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 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通行证件、身份证;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外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由本国收养组织和在华代理人与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联系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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