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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2012年到2016年6月期间从职工工资扣除职工养老金,养老金税务征收后职工才发现自己的养老金账户没有交,2016年后企业为逃避外债另外签订承包合同,从新设立法人,实际操作人还是原董事长妻子(为避债已离婚)新法人代表为实际操作人姐夫(已瘫痪),理事为原董事长儿子,职工索取养老金,企业以现在企业不管以前的债务为名不予理睬。职工为了退休只能自己补交(每人3到4万不等,包括单位和个人及滞纳金)现还有上百名职工无助,有的借钱已交。现交养老金个人交全额的百分之五十,请问企业实际操作人是否违法,职工如何维权?谢谢!

离婚 2019-06-16 22: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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