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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还17年5月无故失踪离家出走,联系不上,在18年原告起诉离婚,7月开庭,被告不到庭应诉,初审未判决。今年满2年了,再次起诉,法院说被告在深居住证己中止,必须到被告户籍地起诉,不给原告再递交起诉状,请问法院这样做,是对的吗?我还能在深圳法院起诉吗?

离婚 2019-08-09 07: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看被告的居住是否有续签,到期没有续签的话不给予立案是正常的,法院规定被告要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并持有有效居住证,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离婚。
  •  被起诉离婚,开庭时头一次不去,诉讼离婚。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被告人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怎么办:  首先,原告应当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到庭,此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开庭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均应到庭参加诉讼,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该法虽然有离婚诉讼有双方都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如果一方不到庭参加诉讼,另一方的离婚诉讼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民事诉讼法》规定和缺席判决制度和公告送达制度,仍可以维护另一方的请求离婚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一方为了不离婚而下落不明,使得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况,为了保护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诉权,《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综上所述,对不出庭应诉的被告,法院的处理程序是:首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如果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应诉,也视为被告接到传票传唤,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这样,离婚诉讼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保护了。
  • 您好!是对的,只能去被告住所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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