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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城镇在岗职工赔偿标准

其他 2018-08-30 15: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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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8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的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年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826.72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676.41元/年;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0元/年。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损失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是适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前一年的标准,而是审判时上一年度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以上就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具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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