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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规定入职满半年可以调转,我提了从湖州调转到杭州,并且湖州和杭州的负责人都提前联系过说可以调换转,五月六号到杭州就直接开始工作,因为公司只有一号和十五号这两天可以操作调转,我就一直开始学习,十四号下午,杭州人事和我说领导不签字调转不了,之后我私下了解到是湖州的领导给我穿小鞋,污蔑我,导致我没有办法在杭州工作。之后反馈给公司让我协商解决,湖州人事这边和我说可以私下协商,我的态度是要不就让我调转,要不就按辞退赔偿三倍工资。可我是一小白,做人事的都精,说调转是调转不了的,按辞退也不行,吓唬我说要是辞退的话我的档案上就一直有一直跟随我,到下一个公司就职会有影响,说我要是申请劳动仲裁我的神算也不大。当时我被她这么一说吓住了。导致我到现在一直在家没工作,五月份的工资都正常发我了,六月份的时候湖州人事又联系我说,我考虑的怎么样,我说我现在在找工作,你最起码也要给我时间找,说让我先提一个星期的事假,算我工资,但是工作不是那么好找的,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我就一直提事假,现在又拿事假来威胁我,说我现在是已经不在岗了,并且事假提的多了,可以按旷工辞退我。在此之间我的领导,湖州三个人事轮流来让我离职,对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困扰,也让我丧失了一份好工作,我想问下我要是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能赢吗?能给我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吗?

仲裁 2019-06-19 23: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你应当提前一个月辞职,如果你违反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损失赔偿。提前辞职天数不存在抵扣问题,因为辞职后工作交接以及提前止损是需要提前的原因。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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