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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精神病患者由于发病而认为外面的食物都有毒除了精神病院内没有毒,所以他在外面绝食而在精神病院内就正常进食,而且他在精神病院内一切正常,并无其它病状。所以其监护人就认为此精神病患者并没有什么问题,只要在精神病院内就正常,便要求此病人出去工作,只是不是从家里出去工作,而是每早从精神病院出发出去工作,晚上再回精神病院。(因为精神病院是不管的,只要监护人签名,就可以每天假出院)。也有人对其监护人说不可以如此做,因为住院期间就是发病期间,不可强求此病人出去工作。但其监护人也振振有词:“此病人就是回家不吃饭,所以只能呆在精神病院。除此之外没有其它病状,所以只要呆在精神病院就一切正常,并不算发病。而且住院期间并非就是发病期间,因为住院期间分两个阶段:治疗期间和观察期间。过了治疗期间就不算发病。”这就是其监护人的一套道理。此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后依然认为外面的食物有毒,出了精神病院依然不肯进食,所以只能呆在精神病院内。现在的问题是:住院期间是否就是发病期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强迫此精神病人出去工作是否触犯了法律?是否触犯了刑法?如果只是触犯了法律而非刑法,那此监护人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刑事辩护 2009-05-22 18: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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