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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酒店前台收银领班,去面试那里一直是八小时三班倒,一个班次两到三人,我干了半年多,可六月份突然说给我们改成12小时,而且就加了300块钱,而且我一个人一个班次,我干了差不多半个月,我觉得太累了,我交了辞职报告,可是领导没人找我谈话,第二天我去上班从同事嘴里听说总经理把我辞职报告撕了,我当时就很生气,最后又要问当班经理12小时两班人倒班的事情,当班经理说倒班上24小时,而且还是我一个人上24小时,你说我能同意吗?我就和当班经理说的不好,就吵了几句,我就说我不干了,人家就说我自离,没有工资,这个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9-06-21 16:0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申请仲裁,诉求加班工资150%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
    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违法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后,就相应地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我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须为你支付工资,如果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
    即使是自动离职,但毕竟你是为公司工作过,同样需支付你工资。公司可因你的自动离职作适度的工资扣减,但这必须建立在合乎程序的规章制度度之下,比如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经大部分职工认可,进行公示,员工入职有进行培训并签名确认等,或者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否则公司就不能随便扣减员工工资,因为公司没有行政处罚权。而至于扣减工资,一般不能超过20%,或扣减后所剩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失为由提出辞职,比如没签劳动合同,没购社保,拖欠或克扣工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制度或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等。这种辞职可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作出离职,即使公司不批准并不进行工作交接,于三十天后,员工照样可以正常辞职。
  • 搜集有效证据起诉维权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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