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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该公司工作了9年6个月。基本工资是8000,合同签订的基本工资是4000。期间公司换了几个抬头签署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签订的是一年期,于去年6月签订的,到今年6月30到期。公司一直想以我业绩没达标为由,逼我自己离职。在本月10日发五月工资时,扣了我四千基本工资。我于11日提出异议,要公司说我业绩没达标被扣,于12日本人向公司提出因公司扣减基本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赔偿。公司给出的答复是计算错误,到时再补发。中间双方未协调成功,于18日我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公司知道后当天赶紧把工资差额补上。现在这种情况还能继续仲裁么?

仲裁 2019-06-20 2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纠纷比较复杂,最好律师指导
  • 你好! 要看你在公司做了有多长的时间,有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购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可以,补发不影响克扣工资的性质,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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