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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借条全部内容:“今借张三现金贰万元整(人民币)使用1个月,超期1天,收违约金10%借款人:李四担保人:王小明2009.5.6” 问题一:因借款人李四已无法找到此人,2009年11月王小明被张三起诉,王小明是否需要承担全部债务? 问题二:原文“使用1个月”被借款人李四与张三共同修改为“使用9个月”,是否对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影响? 问题三:担保人如何争取自己最大的权益?能够脱离担保期是何时? 问题四:若担保人已脱离担保期,放贷人张三是否还有权利起诉担保人王小明? 急切等待专家的及时回复,多谢。

其他 2017-01-23 09:3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1、需要、2、更改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3、期满后六个月4、不能
  •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刑事部分处理完毕之后,再处理民事部分。但据你介绍,债务人涉嫌诈骗,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未必就能免除。公安立案侦查债务人,并不意味着担保时效已经中断,为稳妥起见,建议根据担保的性质(普通担保或连带担保),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单独起诉担保人,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  一般汽车贷款协议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会规定担保为连带担保。你可以看看你签的那份合同有没有明确写明是连带担保。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默认为连带担保。  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相反,如果是一般担保,只有在债权人向法院告诉了,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方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有规定的时间其算点,这里不想述)向其主张,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 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法律上视为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法律不再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因借款人双方未经过担保人同意延长了借款期限,担保人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 担保人不要承担责任,借款人双方未经过担保人同意延长了借款期限。
  • 案情较复杂,请咨询律师。
  • 赶快起诉吧,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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