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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七之规定

刑事辩护 2011-10-17 14: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需帮助可以带上你的材料联系我,我给予你具体分析,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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