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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共同约定的企业债务人处理合伙事务,但企业债务人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自家产品合法吗

其他 2019-09-10 17: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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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跑了共同债务人不认借据,只能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几种责任:
    1.补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再开始承担清偿的责任。这就是说,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请求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必须以其个人的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3.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连带责任实质是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互为担保。

    当某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他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活动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
      1、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4、其他个人债务,如婚前个人债务,一方违法或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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