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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就职于上海一家公司,当时入职前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到试用期。谈的待遇为19000/月,休假不带薪。后来公司将我外派至印度尼西亚,实际变成了15000/月,休假带薪。照公司规定,每连续工作105天享受14天带薪休假,在我工作了112天之后休假期间,公司以未通过试用期为由将我开除,还扣发我休假期间的半个月工资,想咨询一下专业律师我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其他 2019-06-26 15: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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