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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6月向法院申请向钱某执行应付给我析产所得额157000元,钱某一直拖欠不给,直到当年9月才交至法院,我可以向她追讨滞纳金吗?她应付多少滞纳金?谢谢

案件执行 2008-04-03 13: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你可以从判决书规定的最后付款期限起至实际履行日按每天万分之四点二的利息计算逾期罚息。但要求支付逾期罚息的请求并非直接向被执行人提出,而是向执行法院提出。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应当给付双倍罚息,但执行法院最后能否执行到,实践中差别很大。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交至法院,法院不太可能再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罚息。而您是无权单独就此逾期罚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的。 希上述解答帮到您。
  • 双倍支付延迟期间贷款利息。
  • 按判决书的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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