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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我的妻子分到了单位的房改房,我本人没提供住房公积金等任何资料,几年前我与妻子离婚,房子贵前妻。我算不算享受了房改房。咨询一下,谢谢。

离婚 2019-10-16 09: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致,但亦应从实际出发。总的来说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享有平等的分割权,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2、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没有固定职业,没有住房公积金帐户,没有购房补贴,以后购买住房可能会有困难,会使孩子成长缺少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在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时可以适当对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是民事案件的特有原则,离婚案件中对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情合理地分割。但要注意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其帐户没有可转让性,在分割时不可对公积金帐户进行处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前公积金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依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你好,这种情况原则上认定你已经享受了房改房政策,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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