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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出生在不同的地方,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被告经常对我冷言冷语,拳脚相向,(家庭暴力),我曾于2015年至今多次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没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事实证明,性格不合,至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了,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这样写可以不,

离婚 2019-07-01 1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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