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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价值60万元的货,分两次交,第一次三分之一,其余部分于4月1日全部交清,乙收货向甲付款,如一方违约,则违约金比例为违约款的20%,为保证合同履行,乙向甲交了6万元定金。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了三分之二的货,其余部分迟迟延期不交。4月25日,乙不得已从别处购入了同种货物,避免了经济损失。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问题1:乙单方面解除合同合法吗?为什么?问题2:法院应如何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其他 2019-07-07 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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