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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我2015年7月1日进入公司,现公司因为经济效益不好,2019年6月28临下午下班时候突然叫我去人事办公室说让我调岗去接替一个即将离职的同事的工作,离职同事是办公室类文职工作,而我是现场技术人员,考虑到职业发展,我不同意调岗,公司领导就当即把我辞退并办理离职手续!目前是按N+1给予经济补偿,请问这合理吗?因为N+1,N+2这些搞不懂

其他 2020-03-12 00:3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如你方不存在过错,且你方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你是被公司违法辞退的,是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的,也就是你8个月的工资,建议先拿到n+1的补偿金,二者之间相差3个月工资,还是建议之后再和公司协商处理,也可一边收集证据材料(公司无故把你解雇),为之后的仲裁做准备。
  • 你好,这个一般是可以协商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如果单位辞退你,单位是否应给你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的多少有以下几个因素: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给你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无故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单位应给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你好,不合理如需法律帮助可以致电详细咨询指导
  • 你好,如果公司违法解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 公司不得单独变更职工岗位,需要与职工意见达成一致,否则只能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补偿金。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到岗,不能认定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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