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9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25万元。交货期为1215日,货款结算后由甲公司付三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0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2010年1月24日。2019年10月10日,乙公司持有该汇票上s银行申请贴现。还是银行审核同意贴现,像一个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你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还是银行,哥生意回调到期后,s银行时,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为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遭退票。还是银行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2010年8月2日,s银行又向其钱收乙公司追索票款。没有结果。还是银行诉到法院。要求汇票承兑人甲公司偿还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称称为承兑汇票确实签发并承兑,但是以公司为履行供应合同就听取的意思,所以就拒绝付票款,一共是成员公司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代。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理由。档案应该如何处理?

银行 2019-07-02 21: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