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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有一个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曾于2016年7月1日诉至本院,后因送达地址不明确,驳回起诉。,请问律师,2019年二次起诉已超过二年了,还须要承担责任吗?谢谢

其他 2019-07-05 1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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