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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6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3年。到今年7月1日到期,而我在今年6月26日生产。公司在6.26日发来邮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因考虑到我还在哺乳期,仍可在产假结束后工作到明年6月25日。并且赔偿我4个月工资。我想咨询,在我哺乳期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如果立马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我是否可以要求更高的赔偿。站在我的角度上,怎样才是最合算的?谢谢

其他 2019-07-05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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