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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国家《房屋测量规范》,超过2.2米的地下室全部计算面积予以分摊,似判断归全体业主共有,房改时该业主是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购买的,依此该业主至少有1∕n所有权。(五)《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依此判断,非营业性车场车库、储藏室似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原国企以未向职工出售这部分产权为由,执意对其主张权利,行使处分权,能到的法律支持吗?

物业管理合同 2011-10-17 1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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