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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财企【2000】878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第八条关于住房出售以后物业管理与企业分离问题:“企业出售住房以后,有关住房管理、维修业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分离,相关财务移交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已出售住房的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暂由原产权单位代为管理…企业出售住房以后,应分清与业主的责任界限,不再承担已出售住房的更新改造、修理、维护等责任。”依此判断,原国企只是暂由和代为的义务者身份,而不是所有者的身份,两种身份是截然不同的,从法律角度是不容混淆的。(三)财政部财会【2001】5号《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已将整个小区全部投资包括地下车位与储藏室售给了职工,当时财政部是央企国有股东的唯一代表部门,是这项房地产买卖当事人的真正卖主,似最具证明地下车位与储藏室已归全体业主共有,而不再属原国企所有

其他 2011-10-17 10: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地下车位与储藏室是否属于全体业主不是推定或推测的,而是由双方在房改售房合同中约定以及房屋的产权登记判断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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