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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我亲属因工死亡,工亡当事人当时年龄21岁,未婚,父亲是单位内退职工,月工资800余元,母亲是一名家庭妇女,父母双方现在年龄为59岁,同时在一块生活的还有一位80多岁的外祖母,除了工亡当事人父亲仅有这800余元内退工资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工亡当事人父母亲及外祖母身体长年有病,生活非常拮据。2008年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汤阴县工伤保险中心认定后报上级批准,工亡当事人母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每月领取200多元的抚恤金至2011年8月份,今年10月初,工亡当事人母亲前往县工伤保险中心领取9月份工伤抚恤金时,被告知:因工亡当事人父亲有退养工资,有生活业源,其母亲不能继续领取抚恤金,且按照规定,原来领取的抚恤金还得退还。请问汤阴县工伤保险中心的做法是否正确,另外工亡当事人的外祖母是否能同时享受抚恤金(其外祖母没有儿子,一直和工亡当事人一家生活在一起,工亡当事人父亲是入赘到其母亲家里的)。

其他 2019-05-14 15:1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亲属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死亡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可以得到大约50-60万的赔偿,父年满60,母年满55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
  • 工伤保险条例37条,死亡的,从工伤保险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供养亲属之和不应高于生前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父亲有生活来源不能领抚恤金,但母亲无生活来源可以领。外祖母由父母供养,目前不能领。
  • 父亲有生活来源不能领抚恤金,但母亲无生活来源可以领。外祖母由父母供养,目前不能领。
  • 咨询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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