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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其配偶未满55周岁,不满足领取抚恤金的条件,但是其死者还有五个人满足领取抚恤金的条件,其抚恤金该怎么算工伤死亡其配偶未满55周岁,不满足领取抚恤金的条件,其抚恤金该怎么算

劳动纠纷 2019-07-14 08: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职员工因病死亡待遇,一般由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组成,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 三、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应按此执行。其中第
    (一)项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里所指“医疗费”,一般是交通事故结案时凭单据支付的。如果结案后仍需治疗,肇事者(责任方)赔偿的医疗补助费用完后(按医疗单据确认),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应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伤残程度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伤残抚恤金由企业支付,而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后,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问题,要按照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原则办理,不实行单位和个人分担办法。   
    四、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例如《试行办法》第八条第
    (五)项所规定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的情形,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企业职工工亡去世,去世前其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工亡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即:职工在工亡去世前其配偶女未满55周岁,但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若(3级残疾)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亡赔偿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文件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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