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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2015年10月到现在工作的公司应聘班长工作岗位,在班长工作岗位工作至今!签合同也是班长岗位,但合同中劳动报酬为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实际每个月工资除开加班工资实际有3800元!现公司不景气,将两个生产班合并成一个,员工正常上班,两个班长每人工作一星期,休息一星期!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并保证不低于1750元的标准。在工作中有故意刁难的存在。这样合法吗?能申请仲裁吗?费用多少?胜算高吗?

离婚 2019-07-11 13:2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先向劳动局投诉公司正常刁难的行为,然后可以劳动仲裁,需要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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